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审判权运行,充分发挥专业法官的业务专长,切实提高审判质效,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是为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工作机构。
第二条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各审判执行领域中的院领导、审委会委员、庭长、资深法官、有业务专长的年轻法官等组成。
第三条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可以由各审判执行领域院领导、部门推荐,由审委会全体会议或专业会议讨论确定,并确定召集人一人、会务秘书一人。
第四条专业法官会议一般由合议庭审判长、部门负责人提请召开,由部门向专业法官会议召集人或经召集人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申报,会议召集人或经召集人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同意召开的,即由专业法官会议秘书筹备、组织召开。
分管审判执行业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第五条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应在本部门法官助理、书记员或文职人员中指定一人为本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秘书,重点负责本部门向专业法官会议提请讨论案件的会务准备等工作。合议庭书记员负责专业法官会议记录。
第六条专业法官会议主要讨论研究审判执行中的下列案件:
1.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合议庭拟维持原判的案件;
2.合议庭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3.审判长意见是合议庭少数意见,审判长、庭长认为多数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
4.合议庭对证据难以认定或法律适用把握不准的案件;
5.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
第七条专业法官会议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每次专业法官会议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总数的1/3,最低人数不能少于5人。
第八条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由主审法官向专业法官会议秘书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可参照审委会汇报材料提交模式),案件审理报告应明确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主要事项、争议焦点、倾向性意见与理由、相关法条、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等。专业法官会议秘书应提前将案件审理报告等发送给拟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
第九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参加。
第十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时,由主审法官先行汇报,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再发表意见。主审法官对所汇报案件的事实负责。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均应独立、公正发表个人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依据,会议应当形成指导性意见,难以形成一种指导性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归纳总结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一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加对有关案件的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对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后的案件,合议庭应当重新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复议笔录。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指导性意见仅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不具有约束力,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三条专业法官会议与合议庭没有隶属关系,审判责任仍由合议庭承担。
第十四条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尚需审委会讨论研究的,可按审委会讨论研究案件的程序、要求报请审委会讨论研究。汇报人向审委会汇报时,应同时说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情况。
第十五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案件形成的会议记录,经参加会议的专业法官签字确认后存入案件副卷。
第十六条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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