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公信力,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与院庭长办案机制、新型审判监督机制衔接配套的案件分配机制,试行案件分流管理,规范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司法便民。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赋予并尊重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司法规律。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制定的相关文件,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案件分流。
3、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与社区、村民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部门的联动,形成全力,化解矛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案件分流管理改革工作,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的优势,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二、案件分流管理
(一)立案
本院的立案部门为立案庭。
1、立案前调解。登记立案前,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立案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司法办调解、调解组织的调解,并对调解成功,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同意的,可由立案庭专职调解人员调解,调解成功的,立即立案并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2、调解不成或不可能调解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并按案件的类型、特点等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进行繁简分流: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适应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由立案庭送达相关材料;
(2)除当事人众多、争议较大等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和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类的简单民事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转入督促程序。
(4)诉外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及时予以立案,移送相关业务庭进行司法确认。
3、立案后,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为限期,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二)审理
1、最大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在送达、庭审、法律文书方面最大限度简化,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小额诉讼案件转程需要提交主管院长审批。
2、进一步下放审判权限。案件的审批权限按《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清单(试行)》执行。
3、简化庭审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改变传统的“三段式”庭审方式,按简易的“小额诉讼”庭审操作规程审理,力争当庭过认证、当庭裁判。
4、简化裁判文书。对小额诉讼案件采用法律文书格式制作,简化裁判文书。
(三)分案
1、院领导主要办理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院长、院级领导、庭长通过审理案件,发现和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不断提高审判质量。
2、院长在全院各业务庭选择案件审理。院级领导在分管业务庭选择案件审理。分管或协管业务庭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分管或协管业务庭选择案件审理。不分管或不协管业务庭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全院各业务庭选择案件审理。
3、院长、院级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4、院长、院级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院级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院级领导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可以提请分管院级领导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
三、相关要求
(一)开展案件分流管理是深化司法公开改革,落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掌握繁简分流、小额诉讼、司法确认等具体操作流程,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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