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规范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应当遵守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本院2015年1月1日后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按规定在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司法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对上网裁判文书质量及上网公开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所在业务庭负责人和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监督责任,主管院长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条 裁判文书经案件承办人、业务庭负责人、主管院长三级审查审批后,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上网公开。
第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上传裁判文书,以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
第六条 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本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不上网公布,应当经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填写《裁判文书不公开上网审批表》,经庭长审核,由主管院长审查批准。
所有不公开上网的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按规定填写不上网文书清单。
第七条 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项和范围,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确认后记录在案。
第八条 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拟上网裁判文书应由案件承办人做匿名处理。匿名处理时,均删除名字,以姓加“某”代替,如张某、李某,如出现重复的,可加序号,如张某1、张某2。
第九条 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负责将上网裁判文书命名,命名规则为:刑事案件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民事案件为“原告与被告+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刑事案件判决书可表述为“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民事案件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经过技术处理的裁判文书书面版和电子版(WORD格式)各一份,交由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核签字,然后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对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交主管院长处理;没有问题的,应当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裁判文书按要求在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司法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十三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存在笔误的,由承办人或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十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门户网站的安全维护工作,对已公布的裁判文书,要采取措施防止被复制、修改、涂抹等。
第十五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网络沟通平台裁判文书评论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并及时转给案件承办部门,便于案件承办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本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职能管理部门,应对全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27:31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