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铁路运输法院案件质量双向评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案件质量双向评查工作机制在发现裁判标准差异、保障法律适用统一、推介裁判经验方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质量双向评查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双向评查是指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后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将评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案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存在异议,可以提请上级法院进行案件质量双向评查,经上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书面回复异议法院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应当进行案件质量重点评查的案件包括二审、再审和再审审查后被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对于被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我院又按原裁判结果进行裁判的,必须进行案件质量双向评查。
第四条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是案件质量双向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案件台账、逐案追踪、衔接立案、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开展双向评查工作、组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评查案件、接收评查结果等工作。
第五条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被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案件质量评查台账、明确案件名称、案号、案由、案件类型、审理法院、审判程序、文书类型、当事人、裁判日期、是否进行案件质量评查、评查实践和评查结果等内容。
我院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案件质量管理台账应当在院内网平台每月度进行公布,同时应当根据省法院公布结果逐案跟踪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六条 评查人员为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库中的人员,此外,我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也是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兼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如果因调离、退出员额等情形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足评查人员,并层报至省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案件应当重于(再审、指令审理)结案、发生法律效力且收到退回卷宗后,立即启动案件质量评查程序。
第八条 在案件质量评查系统软件上线使用前,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评查案件随机分配至各审判类别评查人员名下,并移送卷宗材料至评查人员处,协调、调度、督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第九条 评查人员承办的评查案件应当折算案件数量,计入评查人员年度审判绩效考核工作的办案数量。
第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依据(吉高法﹝2017﹞99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和《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院的评查案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如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存在异议,由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将案件质量双向评查申请、评查报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案件卷宗等材料提交上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本院裁判理由及结果、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或再审审查的裁判理由及结果、本案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对本案被发回重审、改判和指令再审存在的异议和理由和对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案件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本院对上级法院的案件质量双向评查的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院对于在案件质量双向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当进行整改,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撰写《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情况报告》,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通过业务培训、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统一裁判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案件质量问题的案件,若因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案件质量专项评查、重点评查、双向评查人员信息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5 17: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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