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以白城市直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28件。一审已结案件中,判决结案9件,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12件,裁定准予撤诉3件,调解1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3件,败诉率为1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共审理以白城市直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22件。一审已结案件20件,判决结案11件,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5件,裁定准予撤诉4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8件,败诉率为40%。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一)案件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广泛
2021年度,行政案件共涉及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医保10个行政管理领域。与2020年相比,增加了生态环境及文化旅游部门。其中涉及自然资源案件4件,占案件总数的14.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案件4件,占案件总数的14.3%;公安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的17.9%;交通运输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的17.9%;其他6个行政管理领域案件数均在5件以内,案件之和占案件总数的36%。市直机关作为复议机关一并作被告的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的18%。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3个部门有被判决败诉案件。
2022年1-8月,行政案件涉及领域涵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卫生、农业、市监、司法行政8个行政管理领域。于2021年相比增加了卫生、农业、市监和司法行政部门。其中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案件7件,占案件总数的31.82%;交通运输案件4件,占案件总数的18.18%;公安案件4件,占案件总数的18.18%;自然资源案件3件,占案件总数的13.64%;其他4个行政管理领域案件数均为1件,案件之和占案件总数的18.18%。市直机关作为复议机关一并作被告的案件4件,占案件总数的18.1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2个部门有被判决败诉案件。
(二)案件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相对集中
2021年度,以自然资源局为被告的案件共涉及继续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行政赔偿、行政登记、信息公开三项职能。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案件均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以公安为被告的案件共涉及治安、交通管理两项职能。从行政行为类型的角度看,共涉及9个行为类型,分别为行政登记、行政补偿、行政处罚、行政赔偿、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协议等。其中,行政赔偿案件相对较多,该案件类型占案件总数的29%。
2022年1-8月,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案件共涉及工伤认定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中工伤认定案件占人社案件总数的71.43%。以交通运输局为被告的案件共涉及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和行政许可,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件占交通运输案件总数66.67%。以公安为被告的案件涉及不履行法定职责、治安、交通管理,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占公安案件总数的50%。以自然资源局为被告的案件均为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件。从行政行为类型的角度看,共涉及7个行为类型,分别为不履行法定职责7件、行政确认5件、行政登记4件、行政处罚2件、行政许可2件、行政赔偿1件、信访处理行为1件。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相对较多,该案件类型占案件总数的31.82%。
(三)府院联动工作稳步推进
2020年至2021年连续两年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了府院联动联席会议,为铁路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互动打下了良好基础。案件审理过程中,2021年共诉前分流案件7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20%;加强重大案件沟通协调,先后与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城管局、税务局、交通运输局、医保局等行政机关多次召开会议,共同化解争议,其中诉前协调化解案件7件,协调化解率为100%。
2022年1-8月,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调解组织联系,强化“非诉”对接,提升案件调处效果,积极联系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行政机关进行案件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案件13件,行政案件诉前导出率为59.09%;化解成功12件,化解率为92.31%。案件审理过程中,先后与白城市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机关多次召开会议,共谋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2021年至今,针对典型案件,先后邀请行政机关80余人旁听庭审,切实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前往税务局、公安局以“分析行政案件审理要点,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为题进行授课,授课内容主要针对我院以往审理的各行政机关典型败诉案件的裁判要点进行,分析裁判理由,强化执法干警在执法程序中注意事项,行政机关1000余人参加培训。
(四)行政机关败诉率指标亟需提升
我院自2019年开始受理行政案件,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行政机关败诉率分别为48.97%、22.22%、12%,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本年度1-8月,行政机关败诉率为40%,呈大幅上升趋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动作为性需要提升
部分行政机关存在怠于作为、消极履职现象。本年度1-8月,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为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1.82%。其中,多数行政案件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原因为行政机关的消极态度。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结合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判,亦未对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搜集,就直接口头告知当事人无法办理。个别案件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请求办理相关事项时欠缺耐心,不能做好释明工作,甚至告知其直接去法院起诉,将矛盾引入法院。
(二)证据意识有待提高
认定事实清楚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搜集、综合评判和审慎审查,导致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近两年,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败诉的案件共5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45.45%。如个别案件中,行政机关缺乏证据意识,在法院送达应诉、举证相关文书后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据,亦未提交延期举证的申请,在庭审中也未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存在法定正当事由加以证明,故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此种情形应杜绝。
(三)准确适用法律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行政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众多,适用法律一直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难点。近两年,从我院审理案件看,部分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直接引用法条兜底条款、制式文书未及时引用最新规定、未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如个别案件中,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即适用该法律作出处罚决定,法律适用错误,该处罚决定被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希望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切实提升法律适用能力。
(四)行政复议功能需进一步加强
部分复议案件在复议程序中,存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怠于处理的情形,导致未及时做出答复致使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个别复议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够准确,虽复议结果正确,但影响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严谨性。
(五)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仍需提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举证质证,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应诉行为,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庭情况虽然较好,但个别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诉前和诉中化解重视度不足,案件的庭审多数还是由律师进行质证、答辩,部分工作人员庭前准备不充分,针对法官询问,无法及时准确应答,庭审参与度还需提升。
(六)府院联动工作需进一步深入开展
铁路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府院联动联席会议,为沟通互动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我院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成立,为诉源治理和加强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提供了有效平台。但在共同提升诉前协调化解的主动性与规范性,共同开展联合调研,针对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重点工作日常交流等方面仍需加强。对于即将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机关,联动性和信息通畅性还需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推进“府院联动”工作走深走实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检察机关、各行政机关的沟通互动,深入推进府院联动工作。加强前端治理,针对主要涉诉部门、败诉案件集中的行政管理领域开展专题调研、定期座谈、联合培训,从源头上减少和降低行政纠纷。加强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了解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助力改革稳步推进。同时,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在诉前及时与行政机关探讨化解方案,推进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注重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切实降低败诉率。
(二)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从数据指标看,目前个别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建议各行政机关在今后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对本部门的程序性、实体性法律法规了然于心,对于兜底条款亦要谨慎引用。同时在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树立责任心,提高主动作为积极性,做好相关释明和解答工作,避免激化不必要的矛盾。针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避免同类案件再次败诉。要通过联合开展培训、定期旁听庭审、共同开展调研等方式主动对接,努力实现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的目标要求。
(三)进一步提升诉讼参与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行政机关应进一步保持应出庭案件100%出庭。同时提升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庭审前,要充分了解案情,积极沟通协调;庭审中,要针对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判决生效后,要协助及时履行判决,通过主动接受监督,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及时反馈有关情况,杜绝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情况。建议加强对出庭应诉人员业务培训和选聘律师的管理考核,常态化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庭审旁听活动,提高出庭应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基本素质,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证据、举证质证,确保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6 0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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