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院庭长监管职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监管界限不够明确,担责限度模糊。院庭长对一般、常规性个案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管理时,其监管职责如何行使、监管边界如何确定,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而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如何发现、由谁认定仍不明确,易使问题案件无法及时发现、监管流程难以及时启动。模糊的监管界限,一方面不利于院庭长监管责任的确定,从而可能导致院庭长或者不愿放权、不敢放权,或者不想监督、不愿管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行政管理权对审判权的“入侵”,不利于法官把握院庭长发出的“建议”“指令”的区别和边界,造成对案件的变相干预。
二、院庭长入额后办案的示范带头作用没有完全到位。有的院庭长或者办案时间、精力无法保证,或者不愿承担办案的责任和压力,办案积极性未能得到有力激发,导致实践中可能存在选择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借力办案、办简单案等现象。这与改革初衷相悖,难以起到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数字指标式的考评方式有待完善。单一的数字化指标考评体系带有局限性,不但难以反映审判活动的复杂性,也难以全面反映法官的办案能力。法官为了避免考评不公,可能在办案时倾向于迎合考评指标,功利化追求指标排名的后果。因此,数字指标式的考评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结果导向的责任追究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在注重结果导向的责任追究司法氛围中,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更好发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院庭长也有办案压力,较重的司法责任有可能使其在少办案则少犯错的意识支配下产生尽量不办案、少办案或只办简单案件的思想。同时,由于院庭长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在前述监管界限不明、担责限度模糊的背景下,较重的司法责任有可能给院庭长干预办案提供动因,从而使司改效果大打折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5 18: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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