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审判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顺应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的需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或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二)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总结审判经验;
(四)监督指导本院审判工作。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裁定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
(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四)同级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五)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
(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七)拟终结移送的涉诉信访案件;
(八)其他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以下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难以作出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法律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指导意义的案件;
(五)其他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审判工作重要事项:
(一)研究、决定涉及类案法律适用或审判工作指导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和发布本辖区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三)总结推广本辖区带有全局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审判执行工作经验;
(四)研究、分析本院和辖区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作出审判管理宏观决策;
(五)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
(一)会前对上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认真准备,会上如实发表意见;
(二)监督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的落实;
(三)认真研究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并加以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议案形式提交审判委员会;
(四)保守审判秘密。
第三章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规则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各部门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需决定的事情应提前书面通知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给本院院长,由院长确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例会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和会议记录。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执行回避制度,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发现委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姓名、职务等信息,应当通过本院司法公开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于会议前一天向该次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时,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讨论决定抗诉案件,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或其书面授权指派的副检察长;
(二)本院承办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的负责人、承办人;
(三)提交讨论案件的汇报人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
(四)本院终审判决、裁定经再审,合议庭拟改判案件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庭负责人;
(五)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院长主持。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记录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妥善保管并按时归档。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向他人借阅或传阅。
第四章审议事项的提交与议事程序规则
第十六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应提前三天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或将书面材料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应当写明提请理由及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的重点问题。案件议题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及诉讼过程、历次审理情况、本次审理的事实认定、合议庭意见和理由、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将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附后。案件经审判长联席会议或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还要说明讨论意见及相关理由。
第十八条拟对本院生效裁判改判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应与本院原合议庭交换意见,同时在汇报材料里列明。原裁判或该案曾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在审理报告中注明前次讨论日期、参加委员人数、主持人及结论意见。
第十九条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决定;受院长委托,分管副院级领导就其分管范围内的案件或事项也可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承办部门办理基本情况等,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文件、案卷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事项,未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时,可以建议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议或承办部门对事项再行研讨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直至审判委员会形成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秘书应作出全面、客观的会议记录。记录应完整、准确反映与会者的观点和会议结论。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后,由审判委员会秘书提交档案室入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24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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