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否有权收回争议房屋
案情:
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
被告:那某,
2014年4月9日,沈阳铁道某公司将沈阳铁路局所有交其经营管理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新华小区642栋2号铁路自管房屋(面积106平方米),出租给被告那某,并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书》,2015年1月14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交回房屋,一直非法占有,虽经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拒不返还。现沈阳铁路局决定将交其下属沈阳铁道某公司经营管理的吉林省白城市新华小区642栋2号铁路自管房屋交由其下属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代为管理。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认为,被告那某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已是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新华小区642栋2号铁路自管房屋。2、判令被告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每月3000元给付原告违约滞纳金至原告接受该房屋时止。
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房屋(建筑物及场地)租赁审批表、沈阳铁道某公司出租房屋情况说明、租赁合同书、房屋交接验收记录、沈阳铁路局投资管理中心关于出售局管内部分待售商网的复函、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出售局管内部部分待售商网的批复及长春公司-沈铁房地产集团-截止2015年3月13日在账销售房屋台账、情况说明、协议。
被告那某在庭审中答辩称:1、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不是本案合格的原告,且原告没有提供诉争房屋产权证,所以,原告无权收回争议房屋;2、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的诉求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3、沈阳铁道某公司对出租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出租方与被告那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房屋(建筑物及场地)租赁审批表、沈阳铁道某公司出租房屋情况说明、租赁合同书、承租方自行缴纳采暖费协议、房屋交接验收记录、沈阳铁路局投资管理中心关于出售局管内部分待售商网的复函、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出售局管内部部分待售商网的批复及长春公司-沈铁房地产集团-截止2015年3月13日在账销售房屋台账、情况说明、协议。
审判:白城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那某提出的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没有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因此不能证明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无权收回争议房屋及沈阳铁道某公司无权与被告那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沈阳铁路局下属原白城铁路分局建成,白城铁路分局撤销后归属于沈阳铁路局的固定资产。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但是,应当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才能到办证机关办理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因没有办理产权证而丧失所有权,所以沈阳铁路局对本案争议的吉林省白城市新华小区642栋2号房屋具有所有权是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沈阳铁路局作为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将其所有的固定资产交由下属公司,沈阳铁道某公司和长春铁路某公司经营管理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沈阳铁道某公司经沈阳铁路局授权后,有权签订合同,长春铁路某公司经沈阳铁路局授权后,有权作为本案的原告收回争议房屋,所以,对被告那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提出关于被告那某返还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新华小区642栋2号房屋的主张,因为,出租方与被告那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于2015年1月14日届满后,争议房屋的所有人与被告那某未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有权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收回争议房屋,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提出关于被告那某返还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新华小区642栋2号房屋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被告那某逾期搬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请求自2015年1月15日起,被告那某按3000元/月给付原告长春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占有使用费至被告那某返还争议房屋时止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提出关于被告那某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3000元/月给付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占有使用费至被告那某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时止的主张,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或终止后,被告那某逾期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向沈阳铁道不动产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即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占有使用费为原日租金的两倍49.31元/日×2=98.62元/日,此约定是对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新的约定。所以,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那某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被告那某将租赁房屋返还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时止,向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按98.62元/日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新华东小区642栋2号房屋返还给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按房屋交接验收记录交接);二、被告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向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返还占用房屋时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按98.62元/日给付)。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主体资格问题。即争议房屋的出租方沈阳铁道某公司是否有权签订出租合同,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是否有权作为本案的原告收回诉争的房屋;2、没有办理产权证就没有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的沈阳铁道某公司和长春铁路某公司均为沈阳铁路局下属的经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是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组织。沈阳铁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沈阳铁路局将其所有的固定资产交由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沈阳铁道某公司和长春铁路某公司经营管理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沈阳铁道某公司经沈阳铁路局授权后,有权签订诉争房屋出租合同,长春铁路某公司经沈阳铁路局授权后,有权作为本案的原告收回争议房屋。
本案中,诉争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被告那某提出的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没有提供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所以,无权要求返还争议房屋。本案中诉争的房屋是沈阳铁路局下属原白城铁路分局建成,白城铁路分局撤销后归属于沈阳铁路局的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沈阳铁路局通过合法建造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后,虽然没有依法到办证机关办理产权证,但是,不能因此而丧失所有权。况且,被告那某是因租赁而从沈阳铁道某公司取得的诉争房屋占有权的,所以原告长春铁路某公司有权收回诉争房屋。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7-01-11 10: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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