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申请费的标准

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执行申请费:

(一)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二)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执行申请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给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可否收取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诉讼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办函〔201719)。复函主要内容:“我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

二、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三)   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不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第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第三十八条。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第二百零五条。

四、执行和解中执行申请费的收取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五、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的预交与承担

因强制执行而发生的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并直接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案款执行到位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申请执行人。

六、媒体曝光的费用承担

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第三十九条。